□徐林生
9月18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天骄街道一商户发视频反映,她在门面玻璃上张贴招聘启事,被相关部门要求罚款。9月19日早间,乌兰浩特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称,该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执法对象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18日下午,该局执法人员当面向其详细说明相关规定,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9月19日 澎湃新闻)
据媒体此前报道,上述从事月子餐生意的商户在发布视频中称,她在自己家门口张贴了a4纸大小的招聘启事,结果接到相关部门电话,要求其清除后带着身份证去接受处罚。
对此,该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商户张贴宣传品涉嫌违法,相关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18日下午该商户来接受处理,没有对她进行处罚,只是口头教育她把宣传品摘下去,以后不要再贴了。执法局工作人员还介绍,执法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这是又一起商户在门口张贴有关信息被处罚事件。近年来,类似事件不时见诸媒体,商户大多在商铺门口张贴招聘、营销等信息时,被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后或处以罚款,或被警告,或被要求立即清除,事件曝光后引发关注。上述事件中,虽然商户被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执法部门认定其违规事实,只是执法人员“解释说明不到位”,才对商户从轻发落。
值得注意的是,城管执法机构查处此类事件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上述条例颁布于1992年,根据立法背景及原意,这里的“城市建筑物、设施”指公共建筑和设施,一般不包括商业用途的商铺;“宣传品”指的是承载宣传思想内容的物质形式,如传单、宣传画、标语等。也就是说,商户在门口张贴的招聘启事,不属“宣传品”,其行为并不违反条例规定。
不妨设想一下,假如千千万万商户在门口张贴任何营销、租赁信息,一律须经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将是多么浩大的工作量,又将涌现多么荒诞的“名场面”。果真如此的话,对各地在兹念兹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承诺是多大讽刺,对依法治国理念又是多么明目张胆的践踏。
可见,稍有逻辑常识的人都可轻易推导出结论,商户在商铺门口张贴招聘启事等,不是张挂“宣传品”,纯属正常经营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无可指摘。倒是一些地方城管执法部门亟需总结经验、深刻反思,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要义,避免粗暴执法,真正为商家经营保驾护航。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李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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