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 蒋翰林 华国炜(重庆大学)
10月29日,网上出现有关“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小陈中学一学生被老师殴打”的信息。记者联系到蠡县教育和体育局,据相关负责人介绍,10月26日晚上11时,该校初一学生展某违反学校相关纪律,27日班主任周某对其进行了惩戒,致学生展某身体出现淤青。经医院初步诊断,学生身体无大碍。经了解,事情发生后,当地成立专班进行调查。目前,涉事班主任周某已被停课。此外,当地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10月30日 澎湃新闻)
教师的本业是教书育人,对学生的惩戒应该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例如短时间的罚站等等。随意把棍棒挥舞到学生的身上,拿学生的错误“泄愤”,老师在违法的同时,也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原则。
此次事件中的老师,在体罚学生的过程中,致使学生身体出现大片淤青,身上出现多处伤痕,这甚至已经超越了体罚的界限,变成了非法伤害他人健康权的违法行为。这样的做法不仅可能会让学生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还有可能让学生产生“厌学”心理。老师在日常教育中没有尽到行为引导的责任,反而将学生视为“出气筒”。在让学生“受伤”的同时,当事老师也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教育是一颗心感化另一颗心的活动。人无完人,学生犯错误是“必然”。在面对学生的错误时,老师首先要做的是教育他、感化他,碰到冥顽不灵的学生时,可以辅助以适度的惩戒,促使学生改正错误。若秉持着“打得越狠越长记性”的态度,殴打学生,视学生的身心健康于不顾,老师对学生的“体罚”终会变为法律对老师的严肃“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王斌 蒋翰林 华国炜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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